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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濕地保護與發(fā)展事務中心,市直有關單位:
《沅江市堤防工程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沅江市堤防工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堤防工程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堤防工程安全運行,根據《中央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湖南省洞庭湖區(qū)水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益陽市堤防工程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益政發(fā)〔202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堤防是指本市范圍內為防止洪水侵襲,沿河湖邊緣修建的堤防擋水建(構)筑物。主要包括河堤、湖堤、隔(間)堤、通湖漬堤(不包括渠堤、水庫圍堤)和安全區(qū)圍堤。堤防工程包括大堤主體工程、護堤地、涵閘、護坡、防汛公路以及防浪林等附屬設施。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嚴格按《湖南省洞庭湖區(qū)水利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河湖劃界和水利工程確權劃界的相關成果執(zhí)行。
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包括堤身,堤內外戧堤,防滲導滲工程,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附屬工程設施,護岸控導工程,堤防工程管理單位生產、生活區(qū)建筑及護堤地。根據《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guī)范》(SL171-1996)有關細則,堤防工程管理范圍一般自臨水側坡腳線向臨水面外水平延伸5-30米至大堤背水坡腳線向外水平延伸30-50米(經過城鎮(zhèn)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堤防工程保護范圍視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劃定,一般1級堤防為自管理范圍外緣線至垸內方向200-300米,2、3級堤防為自管理范圍外緣線至垸內方向100-200米(大通湖垸、長春垸、共雙茶垸及保民垸),4、5級堤防為自管理范圍外緣線至垸內方向50-100米(畔山洲垸、目平湖垸、憲成垸、永新垸、凈下洲垸及澎湖潭垸)。
第三條 各鎮(zhèn)(街道、中心)是本轄區(qū)內堤防工程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指導堤防管理單位開展堤防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負責指導、監(jiān)督鎮(zhèn)(街道、中心)堤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堤防工程日常管理主要內容包括組織管理、檢查監(jiān)測、維修養(yǎng)護、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堤防管理單位應規(guī)范運行管理工作,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標準化管理,根據工程實際和運行管理規(guī)范要求,制定并落實堤防工程運行管理制度,涵蓋崗位職責、設備操作、檢查監(jiān)測、維修養(yǎng)護、安全生產、防汛管理、應急管理、教育培訓、檔案管理以及穿(跨、臨)堤建筑物管理等內容。
堤防工程日常管理內容及標準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本市范圍內所有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堤防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破壞堤防工程。
第六條 在堤防工程管理及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房屋;
(二)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種植高桿作物(防浪林除外),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修建有礙堤防安全和堤防搶險的建(構)筑物,禁止放牧、開渠、燒窯、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四)在堤防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旱土改水田、水田挖塘(溝)養(yǎng)殖、打井;
(五)法律、法規(guī)細則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七條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新建、改(擴)建、拆除穿(跨、臨)堤建筑物,包括影響堤防工程運行安全的穿(跨、臨)堤、臨堤的閘涵、泵站、渡槽、橋梁(棧道)、碼頭(親水平臺)、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
(二)采砂、淘金、棄置沙石或淤泥;
(三)爆破、鉆探等工程作業(yè);
(四)臨時堆放物料;
(五)其他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將堤防工程管理維修維護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同時應加強堤防險工險段的管理和治理力度。各鎮(zhèn)(街道、中心)應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本行政區(qū)域內堤防工程安全,限期消除影響堤防工程安全運行的隱患。
(一)險工險段實行登記、監(jiān)管、整治和銷號制度;
(二)堤防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需要,開展堤防安全隱患探測工作,編制專項探測報告,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定、備案;
(三)險工險段應設置標識標牌,堤防管理單位應編制度汛預案、落實防守責任,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
(四)應加大險工險段整治力度,力爭“十四五”末完成重要險工險段的整治,消除一線防洪大堤兩水夾堤,因地制宜的建設好壓浸平臺,2035年底前完成所有險工險段的治理工作。
第九條 各鎮(zhèn)(街道、中心)應加強防浪林的建設與管理。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和距堤腳500米以內的湖洲、與堤腳相連100米以內的河灘屬防護林區(qū)。防護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管理機構營造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任意砍伐。
第十條 市水利局應當將堤防安全放在首位,嚴格控制采砂范圍與深度,保持與大堤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并加強對河道采砂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打擊未經批準擅自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許可細則采砂的行為。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一)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細則予以處罰。
(二)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內,種植高桿作物(防浪林除外),修建有礙堤防安全和堤防搶險的建(構)筑物,放牧、開渠、燒窯、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細則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擅自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實施旱土改水田或挖塘(溝)養(yǎng)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湖南省洞庭湖區(qū)水利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細則予以處罰。
(四)在堤防工程保護范圍內擅自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細則予以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